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规定、职责规定及《动火证》的管理
本制度合用于企业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2
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也许产生火焰、火花和火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 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煤气车间、液化气站、加油站、氧气站、氧气和乙炔库等
3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所有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用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制造部长/分企业经理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状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规定4
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规定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如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有关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用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置足够、合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