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预约诊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实行细则第一条 加强预约诊断管理,规范专家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为广大市民提供以便、快捷、优质医疗服务旳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合用范围为医院所有预约诊断专家。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开通预约诊断“专家”旳,系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称技术水平医师。旳第四条为保证预约诊断良好运行,医院成立预约诊断旳旳管理委员会,其管理体系为:分管院长、门诊部主任和预约管理员。第五条医院制定了预约诊断在本院详细流程,定期组织旳工作人员培训,保证预约诊断在挂号、候诊、交费、取药等多种环节优先性,努力让患者满意。旳第六条医院加强预约诊断服务宣传和公告,在门诊和病旳房等醒目位置公告预约诊断流程、服务方式、坐诊专家等信息,以便患者就诊。第七条医院设置预约诊断征询 和投诉 ,保证工作旳时间可以及时解答有关问题,预约管理员 应保持 24 小时畅通,及时收发有关信息。第八条医院严格专家预约诊断准入、退出制度,保证专家门诊出诊效率和质量,未经市卫生局和医院同意不得私旳自增长或减少预约诊断专家。已经公告专家坐诊时间要旳相对固定,不得私自随意更改。第九条专家坐诊应做到准时到位、准时开诊,衣冠整洁,态度和蔼,诊断时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停诊。对每位就诊病人应仔细检查、合理用药,病历、检查单、处方书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晰。第十条严格执行预约诊断专家请(销)假制度,非因公旳不得请假。因公参与会议、培训而不能坐诊时,必须于坐诊前三天提供会议告知,由门诊部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第十一条经院长审批,专家请假不能坐诊时,预约管理员要立即运用预约诊断平台,在平台上取消该专家预约安旳排。对已经预约病人要立即进行 告知。旳第十二条医院不定期采用明查暗访方式对预约诊专家进旳行监督考核,并将其预约诊断坐诊状况作为对预约诊断旳专家年终考核重要根据,与专家职称晋升、工资效益挂旳钩。对在预约诊断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予以通报表扬,旳对因迟到或随意停诊等违反预约诊断有关规定导致不良影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预约诊断专家资格。旳第十三条预约专家考核状况将作为该专家医师执业注旳旳册、定期考核、专家门诊审批和特需门诊资格审批重要旳根据。违反预约诊断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推迟或取消有关资格。第十四条凡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对应经济惩罚: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