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律法规部分试题——单选:1 分×60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应当分为三个层次,第二层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安全行政条例
2)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原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规定、 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3)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标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4) 具有下列条件的,方可同意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具有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5)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合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不小于或等于 0
01 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6)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7)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查;8)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状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 清洁解控、送交处置等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项
9) 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导则和原则的规定,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距离;10)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设施建造、调试和运行阶段选定控制点和见证试验项目
11)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的事件:控制棒卡住或弹出
其他选项仿佛差不多,忘记了,这题不确定
12)营运单位必须在应急状态终止后 30 天内向国家核安所有门提交最终评价汇报
13)研究堆建造或营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许可证,应具有下列条件:有不少于五名核反应堆工程、核物理和辐射防护等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一名;14)基土液化的评价必须包括采用公认的基土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