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经营打击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事权一致和打防结合的原则,以控制事故总量、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依法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重点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成品油流通、人员密集场所、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以及各级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的;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第1页共6页律的“三违”行为;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9、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