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12 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3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 3 月 15 日公布,并自 5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章共 5 章 21 条。 (一)调整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本规定进展处理。 (二)处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治理与监视。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根据考试治理权限根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展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根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展认定与处理。其中,导致重大影响的严峻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展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状况汇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对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对应试人员的严峻违纪违规行为,当次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 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对应试人员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治理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展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停止其持续参与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提议有关部门赐予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峻违纪违规行为,,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提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赐予对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救济权利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