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这是法律性文件中首次提出本生效合同的概念。由于《合同法》中并未涉及未生效合同,司法解释对本生效合同的地位及其法律后果也未作规定,引起了学理上的广泛争议.本文结合《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些初步分析。 一、未生效合同的范围 合同是一个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从动态方面讨论,以当事人的行为过程为重点,可以将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分为相互衔接的几个阶段,形成的主要概念是合同成立、生效等。从静态方面讨论,以对当事人的行为结果的评价为重点,形成的主要概念是合同有效、无效等。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是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一般认为:“要约与承诺相一致时,契约即为成立."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则是已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和性质确定。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存在时空上的差异,正如《合同法》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有的合同在成立后,还需具备其它要件才能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可以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其典型形式如《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合同在成立后生效前的事实状态,就是本生效.它并不是每一个合同都必经的阶段,只存在于某些类型的合同当中。 司法解释只对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实际上,未生效合同还应包括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和附期限合同在期限届至前两种类型。其中应批准登记型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批准登记为生效要件,以法律的强行规定为前提,而附条件和附期限型合同则是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或期限为合同最终生效的条件,体现的仍是当事人的意志。 二、未生效合同的责任性质 关于未生效合同责任性质的定位当前最主要观点有三种:无效合同责任、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责任体系中,对未生效合同的责任性质并未作出界定,末生效合同责任应是一种特别的先合同责任. (一)未生效合同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责任。 未生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