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有助于学校科学规范的管理,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令第 21 号《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对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根据本条例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予以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开放教育等其他学习形式的学生参照执行。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 违纪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第九条 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班级或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情节,根据本条例予以处分;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团体予以改组或解散。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积极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制止危害成果发生的;(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体现的;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筹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签订攻守同盟的;(四)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重要作用的;(五)酒后发生违纪行为的;(六)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阻碍组织调查行为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或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八)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九)毕业年级学生在最终一年第一学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予以留校察看至毕业的处分,第二学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十)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特殊状况可多于一年,但不超过二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