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人员考核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规范我室聘任人员工作,深入加强对聘任人员的管理 ,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结合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管理考核遵照公开、公正、 科学、全面原则
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措施
第三条 聘任人员实行试用制,根据我室工作实际,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办理辞退手续或正式聘任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任协议期限内
第四条 经公开招录的聘任人员一律实行协议制 ,签订聘任协议
聘任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聘任人员及本室各执一份
聘任人员实行一年一聘
第五条 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人员可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室,可以解除劳动协议:1
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3
法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
因如下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1)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聘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室可以解除劳动协议:1
被处行政拘留以上行政惩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同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3
持续旷工 2 个工作日,或者一季度内合计旷工 4 个工作日,一年合计旷工 6 个工作日的;4
工作中,拒不服从指挥,经教育不改的或失职、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5
违反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6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7
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导致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任人员或者额外支付聘任人员一种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协议:1
聘任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