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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原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体制模式
按金融监管的范围分: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分业的监管体制 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牵头式、双峰式) (一)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1)又称单一的、一元化的监管模式,即由央行或另设的专门监管机构承担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体制模式
(2)一般用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因此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称混业监管模式
(3)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原因: ① 银行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多元化程度越高,就越有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② 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水平越高,就越有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③ 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程度(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程度越高,就越有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4)集中统一监管的长处(与分业监管相比)监管成本低、避免反复监管和避免出现监管漏洞或真空
集中统一监管的缺陷:缺乏监管竞争性,容易导致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官僚主义
(5)目前实行这种监管模式的有:英国、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麦等
(二)分业监管体制 (1)分业监管体制是由多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不一样主体及其业务范围分别进行监管的组织形式
重要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不一样领域分别设置专职的监管部门,对各行业进行审慎监管
(2)一般用于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或地区
(3)实行分业监管的原因: ① 金融机构内控不健全,假如混业监管,风险较大
② 市场规则不健全,假如混业监管,容易产生泡沫经济
(4)分业监管的长处:分工明确、不一样监管机构之间竞争、监管效率高; 分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