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一、入社管理入社条件和程序
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二、社员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根据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进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1、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社员在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3、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