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自控能力、整体素养,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GB T14902—2024∕)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本市、外地入青、合资、独资企业.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工作及市内四区业绩统计。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及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应满足生产的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生产与试验设备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试验与生产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建设与环境保护。(一)企业的基本条件1、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维护行业利益。3、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分解与履行.4、“三级文件”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整体质量体系的运行是否持续、有效。5、考核期间内有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二)诚信建设1、合同管理:合同条款应符合《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合同台帐内容齐全清楚,合同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合同履约率应在 95%以上(非本企业原因不计)。2、服务回访:根据单位工程项目对用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回访,应有顾客满意度评价情况,对用户不满意的,应有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验证记录。3、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的出厂合格率应达到 100%。4、诚信经营:应按规定及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