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地 产 委 托 销 售 代 理 合 同委 托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代 理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甲 方 为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开 发 商 ( 项 目 名 可 能 存 在变 动 , 但 不 影 响 本 合 约 执 行 ), 乙 方 为 专 业 房 地 产 营销 策 划 团 队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合 作 的 原 则 , 经 充分 协 商 ,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 房 地 产 项 目 " 的 营 销策 划 、 广 告 策 划 和 销 售 等 有 关 事 宜 ,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 一 、 委 托 内 容 及 期 限 1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为 甲 方 开 发 的 “ 房 地 产 项目 ” ( 以 下 简 称 该 项 目 ) 的 营 销 策 划 、 广 告 策 划 和销 售 总 代 理 。 委 托 销 售 项 目 总 面 积 约 平 米 , 其 中 住宅 平 米 , 商 业 平 米 , 车 库 平 米 , 地 下 室 平 米 。 ( 以 上物 业 均 以 甲 方 提 供 的 具 体 房 源 为 准 , 具 体 房 源 情 况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执 行 。 ) 2 、 委 托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由 于 甲方 原 因 造 成 该 项 目 工 程 延 误 , 委 托 期 限 续 延 。 委 托期 限 到 期 前 45 天 内 , 如 甲 乙 双 方 均 未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本 合 同 代 理 期 自 动 延 长 3 个 月 。 委 托 到 期 后 , 如 甲方 或 乙 方 提 出 终 止 本 合 同 , 则 按 本 合 同 中 合 同 终 止条 款 处 理 。 3 、 在 委 托 期 内 , 除 乙 方 外 , 任 何 其 他 单 位 及个 人 均 不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营 销 策 划 、 广 告 策 划 和 销 售事 宜 , 乙 方 拥 有 该 项 目 的 独 家 代 理 权 。二 、 销 售 底 价 、 佣 金 及 支 付 方 式( 一 ) 、 销 售 底 价 : 双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于 正 式销 售 前 协 商 确 定 商 业 、 住 宅 、 车 库 、 地 下 室 的 销 售底 价 , 并 由 乙 方 制 定 各 层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