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和考勤规定(试行) 为了深入严厉教师工作纪律,提高教师工作效率,现根据 “强化考核、制度管理”的原则,参照《**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行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一)请假规定1、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休息治疗者,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特殊状况(如急病住院、出差生病无法准时返校等)可补办病假手续。假期结束后仍需休息治疗者,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2、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事务请假,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终了仍不能上班者,需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3、工伤、婚、丧、产假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则。4、教职工进修学习的给假(1) 教职工进修参与函授、自修、脱产学习,执行上级文献精神。 (2) 教职工由学校选派参与短期培训班或外出交流学习,视为出勤。5、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A 未经同意擅离职守或不符合请假手续者; B 请假逾期未归,又未补办手续者; C 无故不参与学校会议等集体活动者。6、按准假权限请假签字后,由本人及时将请假条送交有关处室,月底由各处室统一汇总后报办公室,记假以请假条为准。7、请病假,10 天以上一月之内必须出具县级医院诊断提议书,一月以上必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诊断提议书及有关证明。(二)请假手续教职工因故请假,一律由本人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阐明请假事由,并经有关处室或学校领导同意方为有效,假期结束及时销假。急病住院或其他特殊状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要在事后两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除此外,凡请假均应提前一天,请假人的工作安排由主管领导负责。 (三)请假程序 1、教职工请假(1)专任教师请假:10 天以内(包括 10 天在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报教导处和办公室登记存档;10 天以上一种月以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同意,并报教导处和办公室登记存档;一种月以上两月以内由校长同意后报教育局同意方可离岗,并报办公室和教导处登记存档。(2)班主任请假:班主任请假权限与专任教师同样,但必须分管德育副校长同意,同步报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登记存档。2、处室人员请假(1)处室负责人请假,审批权限与专任教师和班主任一致,但必须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并由办公室登记存档。 (2)处室其他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与专任教师和班主任一致,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告知处室负责人,并由办公室登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