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法律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特别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加,综合治理、各负其责”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等预防体系,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校园安全防控主体责任。(三)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以及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建立完善学校师生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机制.(六)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损害事故。(三)督促学校积极开展师生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用合适教材,确保学生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四)督促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定期组织校长(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等接受安全管理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培训。(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七)协调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