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建 设 厅 文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建发[]60 号有关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措施》的告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题治理工作的意见》的告知”(中办发[]27 号)中“改善和完善评标措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合理标价”的精神,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应。本“措施”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112 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措施》即行废止。附件下载:《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措施》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增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则施工招标文献》(九部委令第56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措施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 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措施》(七部委令第 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 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原则文献深入规定》(如下简称《省深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组员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阐明外,如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 500 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 3 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状况确实需要设置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阐明并得到同意。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 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原则和措施在招标文献中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