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措施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招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都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合用本措施
第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设计深度规定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修正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文献、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 107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措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及其有关配套的计价文献编制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精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误差、遗漏项目的修正:1、招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或有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日前对工程量清单作修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由此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献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合适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投标人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可在招标文献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视状况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为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招标人可以编制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