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食药监发〔〕19 号有关开展对市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定及药学职业资格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告知各药物生产、经营单位:为增进全市职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给全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明一种公正公平的良好人才软环境,加强对药学人才队伍的管理,充足发挥药学人才在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关键岗位上的作用,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市人事局对市外药(包括西药、中药,如下同)学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定、有关药学专业职业资格(包括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进行审核登记。现将审定及审核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审定工作的根据及基本原则: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号)、省人事厅《有关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行意见》(浙职改字[1992]1 号)、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贯彻意见》(甬人职[1992]31 号)以及宁波市人事局转发《浙江省人事厅有关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行细则(试行)〉的告知》(甬人专[]18 号)等有关文献规定,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同意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与当地的职称评聘工作,未经当地人事部门委托到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为此,有必要对来自市外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重新审定确认、对药学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登记,以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详细审定、审核登记工作将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二、审定确认与审核登记的基本条件:以原省医药管理局、省人事厅《有关医药行业不具有规定学历人员晋升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全省统考的告知》(浙医药人字[1995]98 号)、《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行措施》(浙人专[]45 号)等文献精神及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为基本根据,开展详细审定确认及审核登记工作。审定确认与审核登记时重要审查获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时与否具有对应资格任职基本条件。有关药学专业资格的详细条件如下: (一)药(中药)士任职基本条件:1. 药学、中药学或有关专业大、中专毕业,从事药(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1 年;2. 不具有规定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6年(以上岗证为准),还必须参与相称于中专水平的理论考试并合格。(二)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