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 首发股票【考点 3】证券的承销(P213)(案例分析题)【解释】证券的承销合用于股票和企业债券的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证券企业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发售给认购人,证券企业不得为我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单元 增发股票【考点 1】上市企业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 条)(P214)1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企业法》第 147 条、第 148 条规定的行为,且近来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惩罚、近来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企业法》第 147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
【《企业法》第 148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违反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我司签订协议或者进行交易;(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运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
近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解释 1】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1)上市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近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来提供的任何担保;(2)上市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近来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后来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