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 年修正本)(2024 年 11 月 26 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2024 年 1 月 19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3 次会议批准 2024 年 12 月 26 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6 次会议修订 2024 年 3 月 29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 次会议批准 2024 年 4 月 28 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 号公布 自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造干净、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加、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法律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根据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实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立市容环境监督员制度.市容环境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