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竹山转让承包合同甲方(出泊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同意将承包的大夫村,中村自然 村第 11 生产小组,组民韩兴发、张林兴、韩茂盛、韩松生、张火兴、黄馨仁、黄明荣等七位村民,将座落在打石窠、野猪垅的责任山毛竹林转包给乙方管理收益,转让条款如下:一、转让日期从 年 月 日到 2028 年 5 月终止
二、转让金额: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 元)
三、签订协议条款按原合同条款不变,乙方不得违反原合同条款,假如乙方违反原合同条款,原合同山主追究责任,一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协议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干涉乙方经营该山场
五、本协议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人各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翻协议合同
六、本协议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七、合同原文:大夫村,中村自然村第 11 生产小组,组民韩兴发、张林兴、韩茂盛、韩松生、张火兴、黄馨仁、黄明荣等七位村民,将座落在打石窠、野猪垅的责任山毛竹林承包给乙方管理收益,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山场土名:打石窠四至范围:上至白松岩山脚,下至:野猪垅山界,左至:榛仔山为界,右至:韩小星榛仔山,黄明荣杉山,又一片野猪垅山界四至范围:上至:车仔路,下至:该山场山脚,左至:打石窠兴仁与小星杉山为界,右至:小竹山为界,此两片山承包期为 19 年(包括大年 10 年、小年 9 年)(即 2024 年冬至 2028 年 5 月终止)
2、乙方自承包之日起无论大小年每年必须劈山一次
3、假如乙方在承包期内,上级有下令重新分山,甲方按乙方实际承包大年数余下年数退回,(乙方按 10 个大年总承包款平均每个大年钱款)
假如该责任山场继续延长,那么乙方承包期按本合同规定时间终止,甲方收回另行承包
4、合同终止时,两片山场,乙方必须总立母竹数伍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