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太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第三条 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育能力,进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五条 办学义务 :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 54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 200 人,六个班级;此后根据进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第九条 办学形式:日托;面对全市招收 3—6 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成员 5 人(5 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由林文川、施秋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 ;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园长;(二) 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三) 制定本园进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