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24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公布,自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24〕36 号)规定:“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24〕92 号)第一条规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民办学校筹设、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进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1.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 20 万元以上,开办经费 10 万元以上;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5.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老师队伍;6.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7.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二)民办学校合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