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讲义精选(8)(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重要体现为财产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多数可通过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 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重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详细规定: 1.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导致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对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导致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根据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规定。 九、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 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性,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共有 3 种形式: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组织监督。在国务院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汇报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状况。接到汇报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状况进行调查处理。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利,同步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接到汇报和举报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已成为一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大量报道,增长了社会的透明度,安全生产工作舆论监督也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 规定第二十二条还明确,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行监察。又深入明确了纪检监察的监督保障制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