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别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 271 条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并以因这些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 5000 至 10000 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四川省内认定标准:10000 元为数额较大;100000 元为数额巨大。二、挪用资金罪刑法 272 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是综述)一、(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三项是分述,它们的档次是同等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