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 年 6 月 29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法律规范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促进业务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互联网贷款,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请,贷款人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险模型,全流程线上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品种】本办法适用贷款品种包括符合前述互联网贷款定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民营银行经营其他贷款品种应严格遵照现行相关监管要求执行。第五条 【总体原则】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六条 【市场定位】互联网贷款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市场定位,特别是为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第七条 【风险治理架构】贷款人应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楚的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各级内设机构在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构建层次全面、衔接紧密、互相制衡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第八条 【风险限额管理】贷款人应制定清楚的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策略,明确互联网贷款的风险偏好,根据小额分散的原则,从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互联网贷款的风险限额,审慎确定单一客户授信额度上限。第九条 【期限定价】互联网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条 【网络运营资质】贷款人通过自建互联网平台或通过其他网络平台开展贷款业务,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信息科技建设】贷款人经营互联网贷款,应建设必要的、安全的信息科技系统,有效防控信息科技风险.第十二条 【消费者保护】贷款人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构建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互联网贷款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第十四条 【风险数据和模型概念定义】贷款人开展互联网贷款,应合法收集、使用风险数据,构建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