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献鲁财会〔〕23 号 有关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措施》的告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济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培训行为,不停提高本省会计队伍素质,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措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措施》(财政部令第 26 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措施》(鲁财会〔〕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献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措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措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措施》(财政部令第 26 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措施》(鲁财会〔〕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献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会计用人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合用本措施。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构造,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照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建立构造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通过持续、有针对性的教育,提高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会计操作技能,培养一批具有纯熟会计操作技能的初级人才,具有综合分析和参与决策能力的中级会计人才以及专业精深、熟悉国际通例、符合市场经济规定、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第二章 会计人员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六条 参与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他们参与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安排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似。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在会计人员职称晋升、考核时,应将接受继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