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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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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随着人们对提高生活质量的不懈追求,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显得重要。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食用安全水平,使水产养殖业又好又快地得到进展,就必须坚持“生态、高效、品牌”三个理念,突出“质量、安全、效益”三个重点,提升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不仅是经济进展的需要,也是广阔消费者的迫切要求。 由于养殖环境日益恶化,工业、渔业、生活等污染的加剧使得污染源增加,水产养殖的水源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影响到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渔用饲料和渔药市场管理不法律规范,使得少数渔用饲料和渔药的质量低劣,不仅给养殖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而且给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造成隐患;水产养殖从业人员技术素养偏低.在养殖生产中不可能完全根据科学规律办事,对养殖技术掌握部全面甚至不懂技术和管理,缺乏质量安全意识,滥用乱用不符合要求的饲料和渔药;不法商贩在养殖水产品的贩运和销售加工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甚至制售假冒伪劣水产品,违规使用药物,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大力推广无公害养殖技术,进行无公害养殖非常必要,势在必行. 1、《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持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法律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根据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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