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法律规范(征求意见稿)前 言1996 年 12 月和 2000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设备监理制度,并要求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设备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设备制造质量和投资效益,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制定了《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法律规范》,作为水利行业标准实施
本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法律规范正文分 10 章,另有 2 个附录及条文说明,其中附录 B 为提示性附录
1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的管理,法律规范设备制造监理行为,提高设备制造监理水平,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监理可参照执行
3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资质
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水利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项目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5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1 水利工程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