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993 年 7 月 15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 11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 年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获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如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措施等为重要内容,以完善知识构造,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照按需施教、学以致用、重视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用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运用既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置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区、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合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课时。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