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证券企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协议(如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络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企业,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络方式等
第二条 协议应载明签订协议的目的和根据
第三条 协议应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波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第四条 协议应载明甲乙双方的申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献等严禁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乙方是依法设置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载明同意文献名称及文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献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
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献、资料、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有关信息
(五)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协议应载明开立信用账户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