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境外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颁布单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我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国务院有关股份有限企业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尤其规定》(简称《尤其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企业
企业经〔同意机关和同意文献名称〕同意,于〔设置日期〕,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置,于〔登记日期〕在〔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获得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数字〕企业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全称〕第二条 企业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第三条 企业住所:〔企业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号码〕第四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董事长
第五条 企业的营业期限为〔年数〕年〔或企业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企业〕
第六条 企业章程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企业章程生效之日起,企业章程即成为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企业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献
第七条 企业章程对企业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根据企业章程提出与企业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根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根据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根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 企业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企业审批部门同意,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企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企业运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九条 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宗旨内容〕
第十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企业的主营范围包括〔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企业的兼营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