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进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条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根据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五条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六条 水库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宝,是保障和进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重,除常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
第七条 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 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划规、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