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十一)第九单元 虚假陈说【考点 1】虚假陈说行为的界定(P256)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虚假陈说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重大遗漏以及不合法披露。详细规定如下: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汇报)期限、方式等规定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献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汇报,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状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献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公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精确陈说,致使或者也许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献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规定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考点 2】虚假陈说的行政责任(P257)1.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5 倍如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如下的罚款。2.发行人、上市企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企业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以上 60 万元如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如下的罚款。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1)发行人或者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精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可以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2)董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