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稳定碎石加工合同甲方(购方):乙方(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购销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总则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1)本合同书;(2)供应商的报价文件;(3)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来往函件及其他文件;2、上诉文件将相互互补,若有不明或不一致处,以上列次序在先为准。第二条、标的物及合同单价1、乙方向甲方供应附表所列的标的物。2、计量单位、单价标的物名称配合比单位(吨)单价(元)备注水泥稳定碎石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签收使用的数量为准。3、上述单价为全费单价,包括混合料的原材料、混合料加工费、乙方组织车辆将混合料运输至甲方指定施工现场的运输费、损耗费、供应过程的安全费、利润等项费用.该单价包括本合同明示和隐含的全部工作内容、责任、义务和风险。第三条、质量标准1、材料要求:水泥应采纳初凝时间大于 3h,终凝时间不小于 6h 的 32.5 普通硅酸盐水泥.为确保供应混合料的质量,乙方自愿同意水泥剂量按%控制,碎石集料采纳级配碎石,其配比参照《公路沥青路面设计法律规范》JTGD50—2024 表 6.1。9 要求,压碎值不宜大于 35%。2、在水泥混合料的加工、出厂、运输、现场交验等各个环节中,乙方应确保其质量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条、供货方式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混合料需求数量计划和供货时间计划,负责将水稳混合料运送到甲方指定的施施工场地点,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2、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水稳混合料需求数量计划和供货时间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报计划和需求数量),乙方应按计划提供的需求数量和供货时间将水稳混合料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3、如乙方不能按甲方提供的需求数量和供货时间向甲方交货,则乙方应在该计划要求的供货时间前 2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停工待料、信誉损失、工程进度迟缓等方面的损失。赔偿金由甲方在支付乙方材料款时直接扣除。若因甲方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甲方供货暂定为 柒 万吨,供货时间段为以签订合同日期开始 45 天,合同单价在 50 天内不变,超过 50 天如石料和水泥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以市场价格作为调整基础增加补充协议。第五条、运输1、由乙方组织运输工具将水稳混合料运至甲方现场,同时乙方应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