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法律规范》的通知由我部组织第一航务工程局等单位修订的《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法律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68-96,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施工法律规范》(JTJ 221—87)同时废止。本法律规范由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负责解释,出版工作由基建司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前言原《港口工程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施工法律规范》,制订于70年代初,正式颁布于80年代初,纳入《港口工程技术法律规范(1987)》合订本时,仅作了少量内容的修改.执行该法律规范十几年来,对促进港口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速度,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近年来水运工程建设的迅速进展,新的施工技术、材料、工艺和技术成果的不断出现,以及部分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原法律规范已不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的需要。尽快对原法律规范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为此,交通部于1990年组织第一航务工程局等单位,历经4年多的时间,完成了修订任务,并通过了部审。为与交通部近期颁发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相一致,体现本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该法律规范在报批时定名为《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法律规范》.本法律规范共分9章、12个附录并附有条文说明。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修订了混凝土标准试件尺寸;相应地修改了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的确定原则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增加了泵送混凝土、真空混凝土、管桩混凝土等施工方面内容;对原法律规范的大体积混凝土防裂措施,水下混凝土、施工缺陷修补、钢筋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工程作了较多补充;增补了作为特定条件下,采纳超声一回弹综合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及评估方法的内容,删除了原法律规范中一些不适用的规定和附录等。本法律规范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负责,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法律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寄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1 总则1。0。1为了在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1。0。2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用的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其中通航与修造船厂工程可参照执行。1.0。3水运工程中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及临时性建筑物所用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