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实施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 但不包括劳务合作.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专项工程是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择优,鼓舞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 规制分包行为, 禁止违法分包。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从业, 自觉抵制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以劳代包等违法违规及腐败行为.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分包市场的行业监管工作, 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查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涉及施工分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本办法实施分包管理, 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行为加强管理,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