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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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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及其变化等因素,合理配置和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环保、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园林绿化、工商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审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制定行政执法法律规范、指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开展评议考核和表彰奖励等相关职责。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执法监督机构承担.省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设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所属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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