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24〕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4〕3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法律规范证券公司参加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24〕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第三条 参加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条 参加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第五条 参加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六条 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五)成立满 12 个月;(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举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举。第十条 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举商会员签订推举挂牌协议.第十一条 推举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举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推举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后,应报省金融办备案.第十四条 在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举商会员应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