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法规1、根据《记录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根据记录任务得需要,可以在记录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记录资料。2、国家记录原则由国家记录局制定,或者由国家记录局与国务院原则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得部门记录原则,报国家记录局审批。3、《记录法》规定记录得组织实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其她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记录调查对象在记录活动、记录管理工作中所形成得社会关系,包括记录行政机关得职权、职责,记录调查者得职责、职权,记录调查对象得权利、义务,违反记录法得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得法律责任等。4、广义得记录法包括了规范记录活动得记录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献。5、(1)记录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记录行政法规(国务院):《记录法实行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工资总额构成得规定》(3)法规性文献(国务院):《有关加强记录工作得决定》(4)地方性记录法规(地方人大)(5)记录行政规章 1、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2、部门规章(各部委与国务院直属单位):《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记录调查证管理措施》、《记录从业资格认定措施》、《记录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措施》、《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措施》、《新闻出版社记录管理措施》法律效力:1>2=3>4、5 4 与5无法比较6、领导干部得“三个不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记录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①不得自行修改记录机构与记录人员依法搜集、整理得记录资料;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记录机构、记录人员及其她机构、人员伪造、篡改记录资料;③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记录违法行为得记录人员打击报复。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记录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予以通报(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依法行使):① 自行修改记录资料、编造虚假记录数据;② 规定记录机构、记录人员及其她机构、人员伪造、篡改记录资料;③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记录违法行为得记录人员打击报复;④ 对当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得严重记录违法行为失察得。8、记录调查中获得得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记录调查对象身份得资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记录以外得目得。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记录调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