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会工作协理员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整体水平,夯实基层工会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总关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会工作协理员是指:由县级(含县)以上总工会面对社会公开招聘的,定岗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县级行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且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市总、县总机关内部聘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
第三条 聘用人员条件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仔细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部署要求,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
2、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从事过基层党群、经济工作,熟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有过乡镇和园区工作经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退养科级干部亦可聘用
4、注重选聘 35 周岁以下应届和历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作为今后全省工会事业进展的后备人才
5、县(市、区)工会协理员中应当有一名法律本科毕业或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员
如现有人员条件临时不具备,应当在 2年内完善
第四条 聘用人员数量1、全总、省总对每县(市、区)给予工会工作协理员工资补助的名额为 6 名,另外,对国家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高新开发区)给予工会工作协理员工资补助的名额为 2 名;国家级园区在县(市、区)的,不重复给补助名额
各设区市总工会可根据各县(市、区)工作量大小在全市范围内适当调剂名额,名额空缺时要及时进行补充
2、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高新开发区)至少有 2 名工会协理员;县级工业园区至少有 1 名工会协理员
3、各县(市、区)总工会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