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甲 方:(下称“甲方")地 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地址:授权代表:乙 方:地 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地址:授权代表:一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与解释“项目/污水处理厂":指污水处理厂项目。“甲方": 指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运营公司”:指本次招标的中标运营单位。“运营/特许合同”:指甲方与中标人之间正式签署的本委托运营服务特许合同,包括附录、附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相关事项所签订的所有其他补充文件.“政府”:就本项目而言,指对本项目拥有行政许可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监管部门。“批准”:指运营公司为实施项目设施接收、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而需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的许可、资格、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项目设施":指运营公司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从甲方所接收的包括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各类硬件设施及软件使用权等的统称。“工作日": 指人民政府机构通常对外办公的日子。“法律变更”: 指:1)运营合同生效日后,任何部门通过、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2)运营合同生效日后,任何部门施加的关于签发、续展或修改任何批准的任何重要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a) 适用于运营公司或由运营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b) 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管理和特许期满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化学品/药剂”:指运营公司在设施运营中用于污水/污泥处理(如将污泥脱水所需的絮凝剂、除磷脱氮所需的碳源等)所需的化学品或化学药剂.“接收":指在开始商业运营前根据本合同约定程序,由运营公司从甲方承接委托运营所涉及各类项目硬件设施和软件等相关技术资料在内工作过程的总称.“接收期":指自中标运营公司自双方委托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完成项目设施的交接之日止,为期最长不超过一(1)个月的时段。“履约保函: 指运营公司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开始商业运营”:指根据本合同约定,运营公司完成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接管并开始获得甲方付费的计费日期即被视为正式开始商业运营之日。“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合同 5。1 及附录部分列明的出水的最低质量标准。“出水采样点”:指污水处理厂厂内已安装的出水水质检测装置的位置。“环境污染”:指项目设施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反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不可抗力":具有本合同第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