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律必看考点:财产权制度推荐阅读:欢迎加入湖北农信社学习 QQ 群:174636344 湖北农信社招聘考试公告湖北农信社笔试辅导课程在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中,都规定了财产权制度
宪法修正案增长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是宪法上的一大革新
财产权包括社会公共财产权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
财产权是农信社考试的一种高频考点,也是考生很容易混淆的地方
考察重点在于专属国家、专属集体的财产权,以及对个人合法财产权的对的表述
公共财产是指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受侵犯
《宪法》第 9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同步,根据《物权法》第 46、47、50、52条规定,海域、都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专属国家的财产共有六类,矿藏、水流、海域、都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专属于集体的财产有三类,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其中,专属国家的财产是考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
这里尚有一种易错点,也是一种难点,即土地的归属
《宪法》第 10 条规定,都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都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赔偿
因此要注意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并不是专属集体的,在实际做题中考生在这个知识点上常常出错
《宪法》第 13 条中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赔偿
在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中要注意国家对公民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予以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