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由于现行的汽车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不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即基本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 49 条第 2 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二、保险险种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2、射幸性3、补偿性4、条件性5、附和性 :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协商变更的余地
6、个人性: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