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拌和站设备租赁合同承租方(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沥青拌和站设备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一、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甲方租用乙方三一重工 4000 型沥青拌和站壹套,该套沥青拌和站应具有重油燃烧系统及其它能满足正常运行的配套设备和设施。二、租赁单价、有关费用标准及支付结算方式1、租赁单价统一按 元/吨(不含税、不含搅拌站用重油及柴油,不含上料铲车用柴油)计算。2、不包含场地及场地租金、电力设施(变压器)、设备基础浇注费用。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元)。4、甲乙双方按生产的成品料吨数每 吨结算一次,并在结算完后三天内付清当期结算租金的 95%;甲方工程完成后或本设备租期到期,甲、乙双方进行最终结算,并在最终结算后的 30 天内付清剩余租金。5、产量结算依据《沥青混合料产量签认表》由乙方现场负责人根据当月地磅计量数填写(或以乙方沥青站的电脑记量为准),甲方指定负责签认后作为双方结算的凭证。6、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设备,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承担.7、甲方将补偿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 万元,合计 月,共计 万元。8、甲方负责聘请沥青拌和站主操作手壹名,工资由甲方负责.三、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程完工时止,租期 个月。如中途甲方三个月内无工程施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得阻挠退场.4、设备的进退场及相关事项安排1、退场时间:施工完毕,甲方组织拆卸设备并安全退场。如甲方需要续租,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2、租赁期满,乙方设备能按期顺利撤离施工场地.甲方应做好地方关系协调工作,以便乙方设备能按期顺利撤离施工场地。乙方退场之际,如因甲方人为的一切外界因素造成乙方设备退场受阻,乙方设备无故滞留或损坏,甲方每天赔偿乙方损失人民币 元整。3、因自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工,则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原合同续期执行。五、拌料与设备维修保养1、乙方应明确拌和站的现场负责人,负责与甲方指定负责人协调联系,保障设备正常生产,并负责办理当月生产的沥青混合料的签认手续。2、乙方操作人员要服从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必须严格按甲方书面提供的生产配合比进行拌料生产.3、乙方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应在非工作日进行,且每月累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