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解读一、总体情况《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 1997 年颁布的《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1997 年的《办法》虽经两次修订,但法律规范内容过多、过细,经过了 20 年的社会进展很多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放开和鼓舞社会资本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政策精神,有的内容也与新颁布和修订的水利、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从法律规范层次来看,《规定》所指供水价格不包括居民、工商业等终端用水价格,但因其制定在终端水价之前,直接影响终端水价的形成,结合我省极度缺水的实际,有必要以立法形式加以法律规范.此次重新制定这部规章,我们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和不符合当前政策精神的内容进行了一定幅度的删减,保留和充实了需要通过立法法律规范的内容,如:供水价格分类、加价原则、定价程序等,给进一步实施水价改革留下制度空间,具体细节部分由两部门根据规章出台相关细则加以法律规范。二、主要内容一是重新划分了供水价格的用途.二是法律规范了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三是明确了供水价格的定价程序。四是明确了供水价格的定价标准。五是明确了供水经营者的责任和奖励救济措施。三、重点条款说明1、第三条 【水价定义】第二款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用途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用水价格。原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用途只分农业和非农业两类供水价格,非农业供水价格分为城市生活供水和工业供水价格。但随着经济社会进展和近年来用水需求实际情况看,生态环境用水需求越来越大,城乡实行集中供水越来越多,有必要根据供水用途把供水价格分类细化,更好的实现供水价格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24〕70 号)文件已提出鼓舞使用包括环境用水等非常规价格政策。2、第八条 【超用加价】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冀政〔2024〕70 号文件提出:根据定额管理、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水价管理模式,使节水灌溉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4〕51 号)文件提出:根据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水价改革模式,使节水灌溉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促进农业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