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文献粤人职[1999]35 号电力(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电力局组织确定的《广东省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电力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 1 月 1 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汇报我厅职称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估原则: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有关专业知识,纯熟掌握本专业的原则、规范、规程,及时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明显,获得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取新技术中获得良好效果;公开刊登、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纯熟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合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合用于本省电力专业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工程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境保护、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状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如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 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 2 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抄袭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获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获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上,获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四)虽不具有上述学历,但获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或具有上述学历(学位),获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 3 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国家或省同意的有突出奉献专家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