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与强制性条文案例分析 1:原告:某甲建筑企业 被告: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1999 年 9 月 22 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企业共同参与了投标
成果由原告中标
1999 年 10 月 14 日,被告就该项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告知书
中标告知书发出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规定:为抓工期,应当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协议
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
随即,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 10 月 28 日打了两根桩,完毕了项目的动工典礼
不过动工后很快,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协议,双方就由于对协议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
3 月 1 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贯彻施工队伍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规定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而被告辩称:双方尚未签订协议,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协议相对人
问题: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与否应当对某甲建筑企业进行赔偿
答:应当进行赔偿
由于双方尚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不过中标告知书已经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拒绝签订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当缔约过错责任,给某甲建筑企业导致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 2:张某、王某、李某三被告系个体建筑工匠,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7 月 11 日,三被告与原告丁某口头协商,由原告提供图纸和原材料,被告承建原告的五层临街住宅楼房,工程造价 45 万元
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按期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在一层前墙一承重垛上掏脚手架孔时,致使该承重垛受到强烈震动倒塌,导致整座房屋上层严重前倾下沉变形,殃及一层前墙此外两个承重垛,导致砌体严重破裂,丧失承载能力,该房屋成为全危房
通过司法技术鉴定得出如下结论:被告在操作时违规用干砖砌筑,减少了砌体强度标号,导致事故隐患
被告在承重垛上横向施力打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该行为振动砌体,减小了砌体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