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判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进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 3 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5 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 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1 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 29 条:“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卑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裂,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中学高一年级 2 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 2 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4 条规定:“对于被实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