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师注册管理,法律规范招标师执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与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4]1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原人事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法[2024]63 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视同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申请注册执业. 第四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招标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并对招标师执业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招标师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做好招标师注册审核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招标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招标师名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工作。 第七条 招标师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单位或者具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注册执业,从事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和本人注册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采购执业活动。 第八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注册电子网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注册平台)。招标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统一在注册平台上进行。 第九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平台,向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应自取得《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2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影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影印件等资料。 超过 2 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相应时间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或者最近一个周期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