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那么,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如何形成进展的?民法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有何意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潮中,民法又将发挥怎样特别的作用呢?这就是本文中我将和大家讨论的问题。一、民法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2 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条第 1 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法律规范。 二、民法的形成与进展近代民法中有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有所体现,但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民法( civil law)一词来自“市民法”,即市民社会的法.在西方国家,民法是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普通法,也就是规定私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普通法,与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公法相对。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常常提到它。在封建社会末期,从农民和领主两大阶级中逐渐分化出城市中的取得自由权的自由民,这些人叫“市民” ,也是我们常说的“资产阶级”的前身.到了资产阶级革命后,市民不再是一个特别的阶层,而成为广阔主权国家的人民,市民法也相应的改称民法. 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根植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市民社会中,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都能自由进入市场参加交换。市场经济的进展解除了对农民的束缚,农民获得了自由,成为独立的个人.此时,宗法制度基本上解体了,家族、宗族对其成员的支配力被大大地消弱。政府的权力逐渐取代了教会的权力。个人的力量增强,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压在人民头上的几种势力被推翻,使每个人取得了独立、自由的地位.它们之间发生了平等的关系,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只有国王能够支配着他们.这些自由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后来进展成资本主义社会。我们称这种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为“私的关系”, 私的关系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形成.一旦形成后,国家...